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尚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星洲苑一号楼C梯二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住所地:清远市银泉南路15号万科华府商业六号楼1-2层01-10号。
负责人:***,行长。
原审被告:清远市荣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星洲苑一号楼C梯首层02号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上诉人广东尚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原审被告清远市荣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4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
首先,本案标的额已经超过20000000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二条3项之规定,诉讼标的超过20000000元的案件,应当由受诉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一审法院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对各地级市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相应诉讼标的额进行修改,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并没有废止,具有相应的效力,因此本案应适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述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本案移送本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