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2839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107东,注册号410702606007512。
经营者:马四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幸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上蔡县白云大道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9999750C。
法定代表人:李幸福,总经理。
被告:智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诉被告驻马店市幸福建筑有限公司、智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智创的起诉。
本院认为,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撤回对智创的起诉。
审判员 林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