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陇南鑫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02民初3162号
原告: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咨询服务费13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8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环评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其新建废旧轮胎园回收利用项目进行环境影响技术咨询,由被告向其支付咨询报酬。合同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等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现原告已按约定完成《环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5000元预付款后,剩余尾款至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交的被告信息不具体,本院多次要求原告补充被告信息后仍无法查找被告,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冯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