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东方针灸医院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02民初15730号
原告: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1幢楼C座301,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35557N。
法定代表人:彭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英、陈永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东方针灸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200065232590U。
法定代表人:王廷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诉被告阜阳东方针灸医院(以下简称东方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英、陈永梅,被告东方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剩余合同款400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5年11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日为11596.67元,顺延支付至款清息止;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17日两次差旅费、误工费3462.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环评技术咨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阜阳东方针灸医院项目进行技术咨询,编制环评报告书并支付咨询报酬。合同约定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55000.00元,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后5天内预付15000.00元,正式提交环评报告书批复文件时即付清本合同余款40000.00元。合同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提供技术咨询,所编制的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15年11月3日通过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批准,取得了《关于阜阳东方针灸医院迁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没有遵守合同约定,仅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余4000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和被告电话沟通、上门沟通项目剩余款项,被告以各种方式拒不付款。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东方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失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2、原告诉请的误工费等没有法律依据;3、原被告之间原合同款项由于原告已从被告处领取了25000元,因此涉及该合同的欠款只有3万元;4、被告已于2020年7月19日停业,印章等相关证件交上级主管部门,且于2021年7月份被告已被注销,由于被告经营困难,无经济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原告(委托方、乙方)与被告(受托方、甲方)签订环评技术咨询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东方医院项目进行环境影响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方式:1、咨询内容: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环评结论负责;2、咨询要求:客观、科学进行评价;3、咨询方式:编制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当在甲方预付款支付且所需资料全部提供后40个工作日完成并提交正式报告批复文件;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伍万伍仟元,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二次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5天内预付壹万伍仟元整,(2)正式环评报告书批复文件提交时即付清本合同余款肆万元整。2015年11月3日,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发布阜州环审[2015]95号关于阜阳东方针灸医院迁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合同签订后,东方医院支付15000元。现四维公司以东方医院尚有余款40000元未付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颍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8日出具的医疗机构注销公告载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医疗机构准予注销,现将注销名单进行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机构名称:阜阳东方针灸医院,登记号:205619340603311996,机构地址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阜阳东方针炙医院向我委提出医疗机构注销申请,在受理公告期间,安徽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经向你院工作人员核实,并请示我委主要领导,暂未对阜阳东方针炙医院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目前该医院处于停业状态。
再查明,四维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彭文与东方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王廷峰于2021年9月3日的电话录音中王廷峰表示还剩30000元未付,5天以后让会计转给四维公司指定的账号。东方医院对此有异议,认为录音不完整、不真实,但其当庭明确表示对录音不申请鉴定,且王廷峰本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到庭核实录音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环评技术咨询合同,医疗机构注销公告,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环评技术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15000元,尚余40000元未付,且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向被告追要时,其表示愿意支付,仅对金额有异议,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对此未作约定,可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11月3日)至款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误工费3462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超诉讼时效,因原告在2021年9月3日向其追要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现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支付25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百五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东方针灸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报酬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元,被告阜阳东方针灸医院负担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