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02民初5566号
原告:安徽台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台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台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安徽台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