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3执1056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446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790689.8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90.00元,执行费10307.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808386.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我院提交履行协议书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因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3执10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官民
书记员  王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