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3民初877号
原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国俊
书记员  况元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