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铜仁市万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03民初611号
本院在审理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铜仁市万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莹
法官助理田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