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246号
申请人(原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知识经济产业园绿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75421J。
法定代表人:黄金桦。
委托代理人:田玫,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被告):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财富中心A幢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6839943659。
法定代表人:巫海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870431.02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相应保险金额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3870431.02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雅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峰
书 记 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