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水务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执异3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7541J,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知识经济产业园绿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黄金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锦聪,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里市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行政中心第二办公区(东楼)4楼。
负责人:刘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凯里清源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2159229268,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贵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艳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里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凯里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凯里市水务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请求法院追加凯里市水务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财产。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凯里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19)黔26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已于2021年10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黔26执221号。凯里清源水务有限公司、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水务局三方于2021年2月8日签订《债务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凯里市水务局向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9)黔26民初179号判决项下的全部违约金8784731.55元,具体还款安排为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784731.55元。若凯里市水务局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可申请强制执行,凯里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凯里市水务局均为强制执行对象。若凯里市水务局违反本约定,除清偿违约金外,还应当以8784731.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时至今日,凯里市水务局仍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申请人认为,《债务履行和解协议》签订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凯里市水务局的行为属于“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凯里市水务局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财产。
被申请人凯里市水务局答辩称:我们同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服从法院判决,根据职能职责,我们向凯里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争取早日支付申请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里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6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凯里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黔26执221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凯里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凯里市自来水公司)、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水务局三方于2021年2月8日签订《债务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凯里市水务局向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9)黔26民初179号判决项下的全部违约金8784731.55元,具体还款安排为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784731.55元;若凯里市水务局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凯里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凯里市水务局均为强制执行对象…。因凯里市水务局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付款,申请执行人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申请追加凯里市水务局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请求人民法院追加被执行人,必须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在判决履行过程中,凯里清源水务有限公司、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水务局三方于2021年2月8日签订《债务履行和解协议》,其中约定由凯里市水务局向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9)黔26民初179号判决项下的全部违约金8784731.55元,但被申请人凯里市水务局未能按时足额按照《债务履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凯里市水务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凯里市水务局为本院(2021)黔26执22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冉定飞
审 判 员 陆小平
审 判 员 罗安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修华
书 记 员 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