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上海路与银川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程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廷林,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林淑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赞勇、陈天龙,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俊
审 判 员  苏子文
审 判 员  叶 恒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周枫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