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694号之七
申请人:**,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2245356N。
法定代表人:程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敦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