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48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市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2245356N。
法定代表人:程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1元,保全费23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文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冀 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48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市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2245356N。
法定代表人:程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1元,保全费23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文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冀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