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财保2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224535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鲁0323财保2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