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1148号之三 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上海路与银川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224535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北京中创恒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温泉镇***村南山67号0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9663336R。 法定代表人:**岚,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创恒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咏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