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1148号之三
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上海路与银川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224535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北京中创恒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温泉镇***村南山67号0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9663336R。
法定代表人:**岚,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创恒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咏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