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与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403执156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40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本院2023年11月15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执行期间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2处账户一年,于2023年12月11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6处账户一年,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银行回执、抚顺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回执、电话终本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院已查封、冻结的账户或财产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七日书面申请续封或续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