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安康市防洪办、陕西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6月10日,江苏省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市。 被执行人:安康市中心城区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康市防洪办”),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陕西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康市防洪办、陕西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向***支付工程款440000元,并以440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陕西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康市防洪办在欠付的1245059.8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330元,由**、陕西鼎***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防洪办承担。该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安康市防洪办、陕西鼎***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安康市防洪办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470000元。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鼎***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已获受偿47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902执5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本院2019)陕0902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