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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执异34号 异议人:***,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成章村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田沟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翠园新邨。 被执行人:陕西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电子工业园丈八东路北侧18幢1**10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29093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康市中心城区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环卫局办公楼三楼。 组织机构代码:57067948-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鼎***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中心城区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请求参与分配,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0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凡 书 记 员  李 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