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雨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鼎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902民初字404

原告西安雨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61477052R

法定代表人:刘显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栋辉,系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鼎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雨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鼎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雨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鼎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5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原告分包被告承揽的安康市东堤防洪交通上部建筑汉宁门工程中的基础开挖、回填和浇筑工程。单价分别为:开挖28元/m3、回填30元/m3、浇筑360元/m。工期200天,被告按每月的完成量向原告结算工程进度款的90%,待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工程量及工程款后,被告向原告结算所有工程款的95%,下余5%质保金待质保期一年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人力、物力进场施工,并按期完成了施工任务。2015318日,双方通过验收、计量,对分包工程进行了结算。原告完成工程总价值150.24万元,此前已支付55.24万元,尾款9S万元待工程款下拨后一次性付清。然而,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甲方工程款未拨付为由未予结清工程款。2017528日,在原告催讨下,被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86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款,逾期则以所欠尾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相应利息。迄今为止,被告再次违背了承诺,未支付分文欠款。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95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871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相应利息。其中截止20181130日已产生利息9.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协议》证明:原被告于2014510日签订,证明双方存在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和承包内容以及工程单价、工期、付款方式等

3.工程结算单,证明:原被告于2014318日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总金额为1502400元,被告于201538日支付原告工程款552400元,尚欠95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

4承诺书,证明:被告于2017528日向原告出具,确认欠原告980000元工程款,并承诺付款时间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承诺书上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周明签字确认。

被告陕西鼎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5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原告分包被告承揽的安康市东堤防洪交通上部建筑汉宁门工程中的基础开挖、回填和浇筑工程。单价分别为:开挖28元/m3、回填30元/m3、浇筑360元/m。工期200天,被告按每月的完成量向原告结算工程进度款的90%,待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工程量及工程款后,被告向原告结算所有工程款的95%,下余5%质保金待质保期一年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人力、物力进场施工,并按期完成了施工任务。2015318日,双方通过验收、计量,对分包工程进行了结算。原告完成工程总价值150.24万元,此前已支付55.24万元,尾款95万元待工程款下拨后一次性付清。然而,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甲方工程款未拨付为由未予结清工程款。2017528日,在原告催讨下,被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86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款,逾期则以所欠尾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相应利息。迄今为止,被告再次违背了承诺,未支付分文欠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95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871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相应利息。其中截止20181130日已产生利息9.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协议》工程结算单承诺书、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雨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鼎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在工程结束后并与被告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给原告出示工程款的欠条和承诺书,被告应按照承诺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陕西鼎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雨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87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5元,由被告陕西鼎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程礼秀

人民陪审员  王章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黄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