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24民初2191号
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
法定代表人:吴朝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焕满,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县天立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工艺品城内
法定代表人:郑小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仙居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峰建设)与被告仙居县天立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东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工程量评估和自行和解,双方申请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峰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20万元(具体审计结果为准)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9%。计算到付清之日止。2、原告对承建的天景园工程房产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1月15日签订了《天景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总价暂定2300万元(预算造价为34959653元),建筑工程执行2010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所有工程取费率均按中值计取,工程款最终由发包方选定有造价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查为准,工程款支付按已完工程量在15日内付至70%,工程初验合格付至85%,工程结算审定后付至95%,余下5%作质量保修金满一年返2%,满两年返还1%,满三年还1%,余1%满五年全部返还。涉案工程从2015年5月9日开工以来,由于被告公司内部矛盾及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工程施工多次被迫停工中断,期间,仙居县委、县政府曾多次进行协调处理。现工程在2018年11月28日已验收合格,整个工程款经原告决算为3662.0955万,审计部门初步审定为3300万元,被告至今仅付工程款1780万元,尚有应付工程款1520万元。在双方协商未果之下,原告只得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处原告如上之诉讼请求。
天立东景公司答辩称,工程至今没有完成工程量结算审核,原告在诉状中也认可,要求支付1500多万工程款缺乏证据;工程量目前在审核阶段,至今无法完成最终结算的审核原因在于原告自己,没有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付审核公司;原告主张工程优先权不能成立,只有四十个地下停车位和一间商铺没有出卖;原告延误工期,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没有成就,缺乏证据,不能成立,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原、被告之间签订《天景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并且原告也组织进行了施工。2018年11月29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委托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协商造价为299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将案涉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审理中,双方就工程款经审计和协商后,确定工程款299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原告城峰建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提出诉讼,可以主张工程优先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原告城峰建设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对其余未销售商品房(包括停车位、商铺)可以主张工程优先权。双方在2019年11月21日最终对工程总价款确定,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可从该日起,酌情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仙居县天立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仙居县天立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景园工程中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包括停车位、商铺)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121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减半收取计56,500.0元,由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00元,被告仙居县天立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宇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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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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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19)浙1024民初2191号
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县天立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天立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诉讼费用1130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通知。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