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4财保75号
申请人:诸暨盛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万松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88HKG69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3922897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诸暨盛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于2019年6月14日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仙居支行(账号33×××52)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标的1322203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仙居支行(账号33×××52)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保全标的1322203元);
二、在查封、冻结期间,上述被查封、冻结之财产不得转移或抵押等。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诸暨盛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