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7民初10542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392289788,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朝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鹤山、郑桂贤,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9834525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示范工业园区二路。
法定代表人:杨茜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望,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扬,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被告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提出反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兆针
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
人民陪审员  杨化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黄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