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024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 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
徐梓展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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