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宇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4民初550号
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建设,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峰建设)与被告台州宇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城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城峰建设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9元,减半收取5144.5元,由原告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