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浙1021执恢10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中瑞洁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玉环中瑞洁具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玉环中瑞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兴港西路316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06882。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