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执2244号
申请人: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351号2单元第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65446314Q。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65408692K。
法定代表人:张喜春,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346190元,利息103857元,案件受理费10299元,执行费6805元,共计467151元。执行过程中,因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院将涉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案件报请移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执2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辛玉林
审判员 赵学智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