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2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提级执行的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电梯款及安装费共计978000元,案件受理费6790元,缴纳执行费12248元,以上共计9970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271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70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