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2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提级执行的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电梯款及安装费共计978000元,案件受理费6790元,缴纳执行费12248元,以上共计997038元。因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2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有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