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71财保234号
申请人: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351号第2单元第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胜利中路城市××园号房屋一套和胜利中路城市××园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共计978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胜利中路城市××园号房屋一套和胜利中路城市××园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共计978000元)。期限至2021年10月28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玉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