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18层1-18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春信制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五道六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春信制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9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市春信制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