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82民初3229号
原告吉林省融和采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振吉。
被告榆树市大岭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融和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榆树市大岭镇中心小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工程款义务,原告与2019年3月20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融和采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1.00元减半收取10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壮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