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职工。
一审被告:榆树市五棵树镇小学,
负责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上诉人吉林省融和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融和采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