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伟业掘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掘进工程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财保110号

申请人:******掘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100号。

法定代表人:胡怡然,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高新区火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原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掘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747232.2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掘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747232.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65060000000430372021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47232.2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56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员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