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2858号
原告:******掘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北晟商业广场公寓楼1202、1207号。
法定代表人:胡怡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轲,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傣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曾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掘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掘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掘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掘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掘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掘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 金 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