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财保117号
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胡国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衍梅,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计划,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杜圣林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