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02执恢234号
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5148237.5元。二、由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其中对欠款4004357.5元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对所欠货款1132680元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承担违约金,对所欠货款11200元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承担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148237.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承担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三、由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2100元,律师代理费180000元。以上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940元,由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7825元,由原告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恢2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