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02执恢233号
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0000元。二、驳回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元,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2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恢2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