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246号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国财。
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永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以被告名称已变更,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柯贤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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