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304号之二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国财。
被告: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胥立。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按12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22)陕0902民初23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遂本院依裁定实施了保全措施。
现原告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通过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告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柯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