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

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304号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国财。
被告: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胥立。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按12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原告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证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柯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