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340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宋家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胡国财。
委托代理人:刘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业基地航拓路216号汇航广场A座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计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4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21年12月17日,本案剩余货款本金10242554.4元,违约金830304元,诉讼费56628元,律师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0000元,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款共计人民币11254486.4元;二、关于上述案件款,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申请执行人先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在法院完成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后2个工作日内,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人民币8000000元。剩余案件款2424182.4元(包括:本金2242554.4元、诉讼费56628元、律师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在202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款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营业部;账号:61001663711059588888)三、在被执行人按照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的时间节点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将免除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830304元。否则,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2021)陕0902民初46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另不再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违约金进行免除。四、关于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陕0902执3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圣林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鄢 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