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2086号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名下90万元的金融机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证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90万元为限,对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名下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账户及金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