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民初5184号
原告: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滨区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0元,由原告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