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902执222号
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陕0902民初5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82150.94元,案件受理费19046元,案件执行费36222元由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该调解生效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提取3437418.9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6222元,剩余3401196.94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902民初53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4年5月9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