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9执4061号之一
被执行人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13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1)粤0309执406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已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存款、财付通账户存款、京东账户存款、保险、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滕 树 全
执行员 杨 正 达
执行员 欧阳爱珠
书记员 王 少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