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22民初1862号
原告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因为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已经被该院受理。本案应该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0.00元退还原告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原告依据通知再另行缴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冯静
书记员 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