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4055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飞,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惠通街1号***五金机电城1号楼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尚运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第三人: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黎青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