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582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祥宽,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黎青华。
原告***与被告***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案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唐山市丰润区,且经查询被告***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于2020年11月2日变更为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北,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