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异315号
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老******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物流信息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鲁0103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78113.8元;二、被告***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7811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三、被告***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的应付借款利息1228887.4元;四、被告***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0元、公证费2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20000元。”该文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103执1210号。2021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21)鲁0103执1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1年1月6日,甲方(出让方)***与乙方(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2021年12月11日,出让方***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已依法让与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身份证号码:)为(2020)鲁0103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计方
审判员 李 娅
审判员 迟 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