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执复40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利害关系人(异议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汇通***未来城B座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执行**与***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债权中,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地产)对(2021)冀02执917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唐山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唐山中院以(2021)冀02执异610号裁定撤销(2021)冀02执9173号执行裁定书。德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另行向荣盛地产提起代位权诉讼,故于2021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高 飞